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韶武)食药监食罚〔2018〕34号 |
武江区百香园盆菜王餐饮店(张乙胜)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张乙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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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 2018.11.21 |
韶关市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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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韶武)食药监食罚〔2018〕35号 |
武江区洪记潮式早餐店(林淼)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林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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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 2018.11.21 |
韶关市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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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韶武)食药监食罚〔2018〕36号 |
武江区娜娜的奶茶铺(吕丽娜)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吕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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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 2018.11.21 |
韶关市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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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韶武)食药监食罚〔2018〕38号 |
武江区桥记烧腊快餐店(许清桥)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许清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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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 2018.11.21 |
韶关市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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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韶武)食药监食罚〔2018〕39号 |
武江区根根香螺蛳粉店(李海燕)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李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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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 2018.11.21 |
韶关市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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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韶武)食药监食罚〔2018〕46号 |
武江区湘聚一家餐馆(谭学海)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谭学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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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 2018.11.21 |
韶关市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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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韶武)食药监食罚〔2018〕44号 |
武江区金粤茶餐厅(赵果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赵果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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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 2018.11.21 |
韶关市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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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韶武)食药监食罚〔2018〕45号 |
韶关市武江区日天贸易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韶关市武江区日天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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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 2018.11.21 |
韶关市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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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韶武)食药监食罚〔2018〕32号 |
陈作先(武江区新康维饼厂)生产经营经检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蛋黄莲蓉月饼案。 |
陈作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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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经检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蛋黄莲蓉月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 2018.11.19 |
韶关市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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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韶武)食药监食罚〔2018〕33号 |
广东詹氏蜂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食品案。 |
广东詹氏蜂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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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罚款。 |
尚未履行 |
韶关市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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